黄某借许某100万元,到期未还,许某起诉并申请诉讼保全,案外人亢某对诉讼保全提出异议,法院认为异议成立,解除查封房屋裁定,许某不服向原审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一审法院按执行异议之诉审理并作出判决,许某仍不服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是许某因对原审法院诉讼保全裁定不服,向原审法院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于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的执行异议之诉,适用的范围是在执行程序中,而非同时适用于诉讼保全程序。许某按照执行异议之诉提起诉讼,不符合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应当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驳回起诉。原审法院受理并作出判决,程序不当,适用法律错误,应当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百三十条之规定,裁定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起诉。
          二审法官说,“你在一审的代理观点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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