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5/7/31 18:06:58 作者:张连峰 来源:本站 浏览量:1175 【字体:
大 中 小】
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之规定,河南蓝剑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武平亲属武方的委托,并征得武方本人的同意,指派张连峰律师担任本案被告人武平涉嫌诈骗一案一审辩护人,经前期阅卷,会见及今天的庭审,辩护人现根据本案事实和法律规定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武平的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理由如下:
(1)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2)以伪造、变卖、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式,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贷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5)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本案应当是普通的经济合同纠纷,被告人武平的行为均不符合以上(1)—(5)款项的法律界定。
二、在此,特别针对武平伪造印章出具承诺函的行为作分析和提出辩护意见:
(1)武平出具的承诺函是2013年7月12日,而洛银行发放贷款的时间是2013年7月11日,也就是说武平出具承诺函时,洛银行已经放款。这就说明武平的承诺函对于银行的放款及鼎公司的担保是无关紧要的。否则,为什么洛银行在没有见到承诺函时就已放款呢?进而说明,武平承诺函的真假与否对洛银行的放款和鼎公司的担保没有什么影响。既然没有什么影响,武平的承诺函在后,放款在先,何来诈骗之说?
(2)武平的承诺函上只是说用骏公司应支付给万和公司款项直接支付,并没有说款项是多少,截至目前骏公司尚欠万和公司36万余元。若骏公司自始至终不欠万和公司钱款或至本案案发时,骏公司已不欠万和公司钱款,在这样的情形下说武平涉嫌合同诈骗还说的过去,而本案武平的承诺函上只是说用骏公司应支付给万和公司款项直接支付,并没有说款项是多少,截至目前骏公司尚欠万和公司36万余元,武平没有说假话,何来诈骗?
三、关于有否隐瞒事实的辩护意见。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武平为骗取……”,辩护人认为武平没有骗取之意。
(1)武平之前并不认识鼎公司,是洛银行介绍的,在洛银行贷款给武平之前,在鼎公司为武平的贷款担保之前,他们已经做了尽职调查,已经了解了武平的资产状况,武平没有任何隐瞒。
(2)武平改变资金用途时已经向洛银行和鼎公司通报过,他们是知情的,而且他们还到义马去看过,武平没有隐瞒之意。
四、有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犯意问题。
本案证据表明:被告人武平并没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行为事实,理由和依据如下:
(1)被告人武平所贷的款主要是用于经营与骏公司的业务及装修义马的宾馆,没有用于个人享乐及挥霍消费。
(2)武平现在所欠的外债大部分是从洛银行贷款后发生的,且主要是用于宾馆装修,因此,不能认定武平是在无偿还能力的情况下贷款,有非法占有的故意。
(3)武平被羁押时有两个水泥泵车,有在义马正在装修的宾馆,这些都说明武平具备实际履行能力,未能及时偿还贷款是经营上的客观困难所致,是暂时的,而且武平一直都在积极筹措资金。
据此,辩护人认为:现有证据,依法是不能认定被告人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意图。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武平的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以上辩护意见,提请合议庭在合议时予以认真考虑。谢谢!
河南蓝剑律师事务所
张连峰 律师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