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与宪政价值的“兼容性”是客观存在的事实,是社会主义宪法发展的内在要求,现在应该理直气壮地用“社会主义宪政”的理念来凝聚共识、凝聚民心,这样既有利于维护国家价值的共识和国家统一,也有利于在复杂多样的国际背景下坚持执政党的合法性,有利于把中国共产党依宪治国的理念推上新的发展阶段。习近平总书记的讲话已经为中国的宪政发展指明了方向,只要沿着这个正确方向,宪政梦也并非不切实际的白日梦。

宪政不是不可以提,只是在提的时候应当考虑中国国情,在落实宪法权威性方面的具体技术操作层面的研究已经有很多相关文献,但最核心的问题应是怎么调节宪法的权威性与党的绝对领导地位之间的矛盾,只有从合法性上将二者有机统一起来,中国的宪政才能真正推动。

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宪政国家、实现高度的政治文明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这是始终不能动摇的一项基本原则,但党本身也要置于宪政程序之中。党的领导法治化,是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宪政建设的决定力量。无视中国共产党的存在,不懂得中国共产党的作用,就是不了解中国最基本的国情,不懂得中国最需要的政治现实,也就不可能找到建设适合中国国情的民主政治的正确途径。因此,中国的政治发展不存在要不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的问题,问题在于党的领导的方式和执政理念改进。


三门峡律师|三门峡律师网:河南蓝剑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备案号:豫ICP备10207368号-1
地址:河南省三门峡市商务中心区明珠大厦12楼 邮政编码:472000  电话:0398-36909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