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4/8/29 9:35:38 作者:zhouqingmei 来源:本站 浏览量:1248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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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太懂法的“离婚律师”
——《离婚律师》影评
大龄萌叔吴秀波和大嘴美女姚晨的精彩演绎,一亿三千万的大手笔投资,使得《离婚律师》成了今年夏天最火热的剧王,引发全民追剧狂潮,关注讨论此起彼伏。作为一名观众,我也被剧中人物的造型、服装,剧情的设计深深地牵动着,但是作为一名现实生活中的律师,对剧中涉及到法律问题的适用却是不敢苟同。
《离婚律师》剧情开始就铺展开池海东的家庭问题。池律师的老婆焦艳艳因外遇事发,引起了池律师自己离婚案件的审理。在这个案件的审理中,我们得到的线索是,两栋别墅及一辆轿车均属池律师婚前财产。在庭审中对方律师即罗鹂律师拿出两份录音证据,想证实离婚诉讼中的原被告双方的过错性,及对夫妻财产的处分依据。剧中,最终的解决是池律师净身出户。
首先,所谓的净身出户没有法律依据。依据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十八条、十九条之规定,结合该剧中提供的故事情节,属于池海东婚前财产的房子及车辆,在婚前没有书面的协议约定有焦燕燕的份额,该婚前财产只属于池海东自己所有。
其次,我们来分析一下该剧中证据的使用。在该剧中,焦艳艳的律师仅提交了两份录音证据,想证实第一池海东有外遇,第二按照池海东自己在微信中的承诺,就应当净身出户。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证据适用规则,只有间接证据而没有其他证据进行佐证,不能认定外遇事实的存在。在该剧中仅是录音证据的存在就直接认定池海东有外遇,没有法律依据。
再次,案件最终的审理结果,双方庭外达成协议。这种表述也是不正确的。已经起诉到法院的案件,即便是双方达成了离婚协议,法院出具的法律文书是调解书,而不是所谓的协议离婚了。
最后,我们退一步不去苛求剧中对法律的适用,我们仅从这个案件的线索,分析下池海东与焦艳艳的这段婚姻在现实中是否能够判离。按照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他们二人的情况没有判离的法律依据。并且我们看到剧中焦艳艳是非常拒绝离婚的,在这种情况下,不管是协议还是判离,都没有判离的基础。但在该剧中,居然解除了双方的婚姻关系,最终导致池海东的净身出户。这种场面,也只有在电视剧中出现。
在《离婚律师》这部电视剧中对婚前协议有多次涉及。接下来我们再分析下婚前协议的效力。婚前协议书内容必须在不违反公共秩序及善良风俗的前提下,才具有法律效力的。譬如婚前协议书内容会约定家务分工、生活费的承担,工资的自由处分,衣服的购买等等,甚至有人约定,如果另一半外遇就要净身出户,罚多少钱等。如果协议内容涉及“离婚”,若在婚前协议中约定“双方中若有一方外遇或家庭暴力就要无条件离婚”,或是“离婚后的赡养费给付,及子女监护权归谁”,法官通常会判定无效。判定无效的原因是: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按照我国《合同法》之规定,签订协议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而在婚姻中的社会公共利益就是结婚双方要长期维系婚姻关系,家庭和睦。约定附条件离婚,损害一方利益的婚前协议自始无效。
我国《婚姻法》第十九条也对婚前协议有明确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离婚律师》这部电视剧情节迭起,拍摄画面唯美,服装时尚,演员的表演娴熟自然。只是剧中法律的适用与我们国家法律的规定是有差别的。因为我们法律的宗旨与生活习惯息息相关,没有法定的情节,没有夫妻感情的完全破裂,一段婚姻在法律面前是不会轻易被解除的。此所谓宁拆十座庙不拆一桩婚的精髓所在吧。
非常理解编导的煞费苦心,如若不用渲染录音证据的适用,恐怕就很难展现姚晨美女的律师机敏形象。但热播的电视剧确实对民众有很强的指引作用。更符合现实有效法律规定,更还原现实生活中各种角色的实际面貌,是否也是对大家法律知识的一种普及呢。仅是一家之言,不足之处还望谅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