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治”与“治理”虽一字之差,却有本质区别。统治强调的是强制与服从,治理强调的则是引导与协商。所以,从统治到治理,体现的是一个政党在执政后由革命党向执政党的思维变化。
   2月17,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深化改革专题研讨班的开班式上,习近平总书记就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作了完整阐述。他强调,必须适应国家现代化总进程,提高党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水平,提高国家机构履职能力,提高人民群众依法管理国家事务、经济社会文化事务、自身事务的能力,实现党、国家、社会各项事务治理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不断提高运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有效治理国家的能力。
  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的命题,指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就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之所以要提出这一命题,是为了回应中国在现代化进程新的发展阶段所面临的各种严峻挑战。
按照一些研究治理问题的学者的阐释,所谓国家治理体系,指的是规范社会权力运行和维护公共秩序的一系列制度和程序,而治理能力,则指的是对这一制度体系的执行能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是一个有机整体,有了良好的国家治理体系,才能提高国家的治理能力;只有提高国家治理能力,才能充分发挥国家治理体系的效能。
  国家治理涉及到谁治理、如何治理、治理得怎样三个基本问题,它也是国家治理体系的三大要素,即治理主体、治理机制和治理效果。根据上述学者的论述,衡量一个国家的治理体系是否现代化,至少有五个标准,即制度化、民主化、法治、效率和协调,也就是,公共权力运行的制度化和规范化;公共治理和制度安排必须保障主权在民或人民当家作主;宪法和法律成为公共治理的最高权威;国家治理体系应当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和经济效益;各种制度安排作为一个统一的整体相互协调,密不可分,是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标志。
  不过,国家治理体系固然需要制度化和规范化,需要坚持民主,需要提高行政效率和保障社会稳定,需要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自我、自主治理能力,但从目前来看,尤其需要强调和重视法治的治理价值。这是因为,人民的民主和自主治理要真正得到实现,必须由法治来保障。另外,更关键的是,只有把作为国家治理体系最重要的政府治理,纳入到法治框架里,政府接受法律的约束,任何人、任何组织,不得有超越法律的特权,权力这头“怪兽”才能得到驯服。从这个意义上说,法治在目前对中国有特殊的重要性,它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体制的指引,是现代国家必然选择,是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一个重要标志。
  那么,如何来建立法律和宪法在国家公共生活和社会治理的最高权威,使法治真正落地?第一步,无疑是落实好现有的法律,使宪法和法律中有关约束公权力,保障公民权利的规定得以变现。现有的法律规定如果得不到不打折扣的执行,法治就是一句空话。第二步,乃是清理现行法律和制度中不利于公民权利保护、与现代政治文明不符或背道而驰的陈旧的内容;与此同时,破除官本位观念,对各级党政官员进行民主、平等、公正、法治等政治价值观的教育,培育其公民意识,牢固树立公民权利至上理念。第三步,强化公民对公共政策和公共生活的参与,加强舆论和媒体对国家公职人员和公权力的监督。
  总之,国家治理体系的现代化,最重要的还是体制机制的现代化和人的现代化。而这一切离不开法治,也唯有从法治入手,真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才能更好地推进中国国家治理的现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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