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六年长假后的第二天,某公司诉省高速公司三门峡公司拖欠工程款案一审裁定送达,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原告某苗圃公司起诉认为,原告与省高速公司三门峡公司签订了洛三灵高速公路花坛苗木补栽协议,之后按照协议工作,经初验,最终尚欠款项1237519.07元,起诉请求结算并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

作为被告河南省高速公司三门峡公司的代理人,河南崤山蓝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赵超宇认为,原告要求为其结算1237519.07元工程款没有事实根据,被告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没有营业执照,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或者驳回起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所诉主体没有经过合法登记,被告只是刻制了公章,其主管部门为河南省高速公司。审理中原告不同意变更被告。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驳回原告起诉。


三门峡律师|三门峡律师网:河南蓝剑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备案号:豫ICP备10207368号-1
地址:河南省三门峡市商务中心区明珠大厦12楼 邮政编码:472000  电话:0398-36909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