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河南蓝剑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三门峡市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并经员XX本人的同意,指派我作为员XX被指控寻衅滋事、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的辩护人。辩护人接受指派后,认真查阅了本案的全部卷宗材料,会见了被告人,参加了法庭调查活动。现根据庭审查明的情况,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及主要事实不持异议。

二、辩护人认为员XX具有以下法定或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

1.员XX在共同犯罪中处于从属地位,作用较小,应认定为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根据庭审调查情况,结合本案各被告人的供述可以看出XX车队的成立时间为2010年,员XX的车辆是2015年购买,当时车队已经成立,每个车辆的运营时间都由车队统一安排,如果不加入车队就不能跑车,加入车队具有被动性。员XX在车队中没有任何职务,既不是队长也不是组长,只是一个售票员。在犯罪活动中基本上都是听从安排、通知,没有组织、决策权,所起作用较小,属从犯。根据《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①针对起诉书指控的两起寻衅滋事,辩护人认为员XX只是一般参与人员,也是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听别人说然后跟着去,去了之后既没有实施过激行为,也没有拿取、索要市交通公司的财物,其在寻衅滋事案中的作用较小,情节较轻。

②针对起诉书指控的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员XX并没有到现场参与堵门,冯XX也不是受员XX的安排。虽然冯XX到了现场,但因为员XX所有的豫XXXX客车挂靠公司是陕县分公司,并没有停在三分公司停车场,冯XX并没有实施强行将车辆开出停车场的行为,也没有对三分公司的工作人员实施推搡、辱骂、殴打的行为。因此,辩护人认为员XX在该事件中所起作用相对较小,情节较轻。

2.XX认罪态度较好,能够认罪认罚,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XX到案后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能如实供述,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侦查,真诚悔过,口供稳定,既不反复,又没狡辩,更没有避重就轻、隐瞒事实,其积极、主动、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这一诚恳的认罪悔罪表现,应当得到确认,并作为酌情从轻处罚的事实根据。

3.员XX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较小,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XX是2015年之后才购买的XXX线路的运营车辆,当时车队已经形成,如果不加入车队,不参与车队的活动就会在以后的营运中被设置障碍甚至导致车辆不能正常运营。员XX的行为带有被动性,且在运营过程中员XX并未实施过激行为,其主观恶性较小,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4.员XX此前无违法犯罪行为,系初犯、偶犯,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XX之前并无违法犯罪行为,本次犯罪行为是因为因法律意识淡薄,选择了不恰当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对自己的行为后果没有充分的认识,导致实施了违法行为而不自知。恳请法庭考虑员XX系初犯、偶犯,对其从轻处罚。

综上,辩护人认为虽然员XX的行为触犯了法律的相关规定,构成犯罪。但基于上述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结合我国宽严相济的基本刑事政策,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精神,建议贵院对员XX从宽、从轻处罚,以便其更好的回归社会。

以上辩护意见,恳请合议庭予以充分考虑。

 

辩护人:张  河南蓝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2020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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