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所律师赵超宇收到义马市人民法院送达的刑事判决书一份,被告人孙某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而按照起诉书指控,孙某应当被判处10年以上,这是我所律师又一个成功辩护案例。

  公诉人指控,2016年5月,凌某等人安排他人成立科技公司,制作客户管理系统,2017年7月左右开发成功。之后,将某平台交易服务器地址和账号对接,设计代理商开发客户功能、代理商返佣功能和清算中心功能。2017年12月,发展戴某等人,让代理商交纳一定保证金在平台构建资金池,用来和客户进行资金对赌。平台运营期间,因陈某私自提高佣金比例,导致平台两次关闭,导致客户恐慌,无法出金,致本案案发。公诉人指控,孙某等人以发布虚假的盈利截图等手段,骗取客户财物,造成客户损失为5603余万元,入金金额7446余万元,出金金额1843余万元。孙某作为本案第一被告,没有认定为从犯。按照法律规定,数额特别巨大,应当量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辩护人提交了11页的辩护意见,认为:

  一、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孙某的行为构诈骗罪。1. 孙某主观上没有骗取被害人财物的故意,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2. 孙某没有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客户财物。3.被害人的损失也不是孙某等人能够控制的 4.反向操作和对赌,未必能够造成被害人损失,也未必能够骗取被害人财物。5.没有证据证明孙某知道是非法平台。该辩护意见得到了绝大多数辩护人的认同。

  二、孙某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情节。辩护人认为孙某可能涉嫌其他犯罪,其他犯罪是结合凌某整个案件而言,是从制度设计、平台构建,到代理商拉人入金出金等行为的系统分析。辩护人认为:1.孙某系从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所谓孙某构成犯罪,就是凌某等人犯罪的下游犯罪,或者说是其中一个最末端的环节。孙某虽然作为主管,其起的作用在整个犯罪链条中属于次要的,是整个犯罪环节中的一环,只是上情下达、下情上达,拉人炒汇。整个犯罪的设计、话术的制定、资金的骗取、手续费的计收、平台的选择、支付渠道的决定、平台的开关、人员的任命和安排、人员工资的确定、资金的控制和流向等,都不是孙某们所能左右的。2.孙某如实供述自己和所在小组的犯罪事实,是坦白。3.被害人存在一般的过错。4.孙某自愿如实供述,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从宽处罚。5.孙某有协助退赃的行为,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三、本案的犯罪数额,不应当按照入金金额计算。1. 根据戴泽的供述,孙某他们的收入来源于被害人的手续费。2.如果按照入金金额认定,会得出没有危害后果却要承担刑事责任的结论 3.辩护人出金之后再入金,会再次计算入金金额。按照入金金额计算,明显加大了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如某被害人入金出金之后再次入金,需要再次计算入金金额,有犯罪重复评价之嫌。4.犯罪数额,应当按照公安机关立案之前,孙某组被害人收到退款之后的实际损失计算。

  最终,义马市人民法院认定构成诈骗罪,但是认定孙某日常工作听从他人安排,不参与平台运营,没有控制资金的去向,所起作用较小,系从犯。判处有期徒刑4年。

  总共100多名被告人的案件(本案为33人),由于种种原因,虽然罪名没有改变,但是量刑下了一个档,由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指控,到判决有期徒刑四年,对电信诈骗犯罪而言,的确是一个成功的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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