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劳动者向笔者咨询,其所在的企业擅自调动劳动者的岗位,劳动者不同意,企业对其按自动离职作出了处理。现咨询企业对其按自动离职对其处理是否合法?

所谓自动离职是指劳动者不向用人单位打招呼,随意脱离所在工作岗位和所在单位的行为。根据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自动离职与旷工除名如何界定的复函》中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2条第1项中的“自动离职”的解释,是指职工擅自离职的行为。依据现行的《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企业与劳动者之间只是劳动合同关系,如果双方劳动合同期满则是终止劳动合同,如果劳动合同未期满,则是解除劳动合同的问题。劳动者擅自离职肯定是违反企业规章制度的行为,企业可以对劳动者按解除劳动合同作出处理,但按自动离职作出处理明显没有法律依据。

    结合本案,企业调动劳动者工作岗位属于变更劳动合同,需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如果企业没有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就调动劳动者岗位,劳动者有权拒绝。如果企业因此解除劳动者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一方面劳动者有权有权劳动仲裁或者人民法院撤销企业作出的解除决定,回企业继续工作;或者劳动者可以要求企业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而不再回企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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