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行政处罚的程序中,送达程序至关重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修订之前,各行政机关主要是按照自己系统的规定进行送达,没有统一的标准。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施行,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对行政机关的送达程序有明确的规定,提高了行政机关的行政效率。笔者就行政机关送达程序中的几个重要问题简述如下。

一、公告送达的期限由六十日缩短为三十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该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为此,如果行政机关的部门规章规定的公告期限仍为六十日的,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关于六十日的规定,考虑法律的效力高于部门规章,自2022年1月1日起,应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三十日的规定执行。特别强调的是,公告送达是送达的最后一种方式,在适用公告送达时,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第一, 通过其他方式都无法送达时,才考虑适用公告送达; 第二,公告送达,可以在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互联网行政机关的官方网站等媒体上刊登公告;第三,公告期满后,即视为送达;第四,登记管理机关采用公告送达方式的,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二、行政法律文书以直接送达为原则。依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由此可见,送达应以直接送达为原则,只有在无法直接送达的情况下,行政机关才能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采取其他方式送达文书。这样既体现出行政处罚的严肃性,又保障了当事人依法享有的知情权,有利于当事人充分行使陈述、申辩权以及其他法律救济权。

    三、提倡当事人签订送达确认书如果当事人同意并签订了送达确认书,那么。行政机关就可以采取邮寄送达的方式送达行政法律文书,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也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短信等方式,将行政处罚的相关文书等送达当事人送达信息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如果受送达人提出需要纸质文书的,行政机关应当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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