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变更、解除行政协议的行政行为存在:(一)主要证据不足的;(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超越职权的;(五)滥用职权的;(六)明显不当的等情形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责令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被告变更、解除行政协议的行政行为违法,人民法院可以依据被告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规定判决被告继续履行协议、采取补救措施;给原告造成损失的,判决被告予以赔偿。原告请求解除行政协议,人民法院认为符合约定或者法定解除情形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可以判决解除该协议。 当事人依据民事法律规范的规定行使履行抗辩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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