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某公司诉新疆某公司和两个自然人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两个自然人聘请赵超宇律师担任代理人。经过开庭审理,各方达成调解意见,两个自㳠人不承担清偿责任。
   原告请求被告新疆某公司和两个自然人承担3400万元本金和利息的还款责任。作为两个自然人的代理人,赵超宇提出两个自然人不是借款的主体,也没有承诺承担还款责任,有关的文书不能证明自然人需要承担还款责任,且前期人民法院的调解书存在金额计算错误等问题。
   庭审后,各方达成调解意见,由新疆某公司承担还本付息责任,两个自然人不承担还款责任。人民法院据此制作了调解书,目前已经送达各方当事人,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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