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贵院审理的被告人李某涉嫌诈骗罪一案,经三门峡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我作为法律援助律师,为李某某进行辩护。接到指派通知后,我积极地查阅案卷,及时会见被告人,通过今天的庭审,对整个案件有了清楚的认识,现根据本案事实和法律,独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希望贵院在定罪量刑时予以考虑。

一、本案应当属于单位犯罪,李某某不构成诈骗罪。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本条解释是在《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基础上做出的扩大解释,没有和上位法相抵触,其犯罪主体也是一般主体,不能是单位。

在本案中,涉案医院法定代表人杨某某为了涉案医院谋取非法利益,以涉案医院名义实施骗保行为,具体犯罪行为是院长杨某某自己做出决定后,向医院负责人和管理人员部署,各科室工作人员积极配合,最终骗取的新农合、医疗基金也全部进入涉案医院公用账户。因此,本案应属于单位犯罪,不能武断的适用该条立法解释。根据《刑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判处罚金。被告人李某某不是涉案医院的负责人,不应当对其进行刑事处罚。

二、被告人李某某在共同犯罪中是胁从犯,依法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涉案医院的农合办公室因为只有李某某一个人是固定的,其他人员流动比较大,所以院长杨某某才任命她为主任,其院委会成员也只是挂名,并没有决定医院事务的权利,事实上也没有享受院委成员的待遇,因此,李某某并不是管理人员。李某某完全是在涉案医院院长的安排下负责新农合和医疗保险报销工作,并且报销数额是收费室提供的,病历、出院证、诊断证明都是医生制作的,其本人只进行形式审查负责统计上报,没有任何决定权,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并且为一般参加者。

由于李某某的毕业证、护士资格证原件被医院扣留,加上不完成任务就会被扣工资,其精神和行为上都被他人控制,李某某的诈骗行为是被胁迫的,根据《刑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李某某应当减轻处罚。

三、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属于坦白,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李某某自被侦查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起,到公诉机关审查起诉时,都以诚恳的态度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真诚悔过,既不反复,又没狡辩,更没有避重就轻、隐瞒事实,其积极、主动、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系坦白。这一诚恳的悔罪表现,应当得到确认,并作为酌情从轻处罚的事实根据。

四、被告人李某某没有犯罪前科,主观恶性小,建议对李某某适用缓刑。

李某某在涉案医院的工作完全是领导安排,当她意识到医院的欺骗行为后就提出过辞职,但由于其毕业证、护士资格证被医院扣押,没有离开;李某某此前一直是遵纪守法,没有任何违法犯罪记录,说明其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不大,可以进行社区矫正。

以上辩护意见恳请合议庭在定罪量刑时能够予以考虑并采纳谢谢!

 

辩护人:河南蓝剑律师事务所

                                 何东梅律师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何东梅律师:2014年法学本科毕业,获法学学士学位,自毕业后即在律师事务所工作,2016年3月顺利取得律师执业证,成为专职律师,现从业已6年,为律所内行政诉讼业务主任,擅长民商法(民间借贷、合同法、婚姻家庭、劳动争议、公司法、交通事故、房地产等)、刑事辩护、行政诉讼与非诉讼业务(起草合同、起诉状、申请书、律师函、进行律师见证等)。思维活跃、逻辑严密、理论功底扎实、工作踏实认真负责,能够充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当事人多方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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