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长:

河南蓝剑律师事务所根据法律规定,依法接受王某的委托,并征得孙某本人同意,指派我作为孙某涉嫌隐匿会计凭证罪一案的辩护人。经过庭前的阅卷、会见问被告人孙某和今天的庭审,辩护人对案件有了充分的了解。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孙某触犯隐匿会计凭证罪不持异议,但认为被告人孙某有从轻处罚情节,望法庭在对被告人孙某定罪量刑时能充分考虑。具体辩护意见如下:

1、被告人孙某系初犯、偶犯,依法可从轻处罚。

被告人孙某以前从没有违法犯罪行为,被告人孙某系初犯。

庭审同时查明,被告人孙某并非有意隐匿会计凭证,而是不懂法,不知会计凭证依法要妥善保管数十年,因此,才在公司装修时疏忽大意,没有可以采取保护措施,导致会计凭证丢失。所以,辩护人认为孙某系在不知法的情况下触犯了法律,没有犯罪主观恶性。

2、被告人孙某从被监视居住,到公安机关的侦查,到今天的庭审,认罪态度一直很好,可从轻处罚。

3、被告人孙某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不大。被告人孙某的公司是私有公司,不是国有公司。虽然依法其会计凭证也需要保管数十年,但辩护人认为:私有公司会计凭证丢失对国家、他人造成危害性不大,被告人孙某公司的账目已经被税务机关稽查过,税务机关稽查过后,会计凭证才丢失的,没有给国家、他人造成损失。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不大,在量刑时应予以区别对待,从轻处罚。

4、综合以上情节,辩护人认为应当给被告人孙某依法判处八个月到一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并处以缓刑。

结合以上事实和法律,辩护人认为通过今天的庭审,我们不难看出被告人孙某已经深刻认识到自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违法性,已经非常懊悔,悔罪表现强烈。辩护人希望合议庭本着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着重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依法对被告人孙某判处八个月到一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并处以缓刑。

以上辩护意见望合议庭在对被告人孙某定罪量刑时能充分考虑。

 

 

辩护人:河南蓝剑律师事务所

张 连 峰    律师

二〇一七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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