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长及合议庭成员:
河南蓝剑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王***的委托,指派我作为其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代理人,现根据本案事实和法律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代理人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王**与***双方签订的车辆买卖合同是否有效?这个问题解决后本案一审判决是否错误,二审应否改判的问题自然迎刃而解。
关于王***与***双方签订的车辆买卖合同是否有效问题,本律师接受王**的委托后,查阅了相关的法律规定,认为王**与**双方签订的车辆买卖合同是合法有效的。理由入下:
一、机动车登记与否并不影响车辆产权的转移。
根据《公安部关于确定机动车所有权人问题的复函》<公交管(200098>规定,根据现行机动车登记法规和有关规定,公安机关办理的机动车登记是准予或不准予上道路行驶的登记,不是机动车所有权登记。据此,机动车登记的性质是准予或不准予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登记,是车辆管理行政机关对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行政监管手段,并不会影响到车辆产权的转移。
二、现行法律对机动车的产权转移采取登记对抗主义,车辆一经交付即发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四条规定: 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根据上述规定,可以归纳出以下几点:
(一)机动车所有权的转移,在当事人签订车辆买卖合同后,卖方将车辆交付给买方时,机动车的所有权即发生变动,并不以登记作为机动车所有权发生变动的生效要件。机动车买卖合同在当事人之间发生法律效力,但因机动车转移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因此,如果机动车物权发生变动而未在车管所登记,受让人取得的物权是不完全的。
(二)车辆买卖合同产生的法律关系是债权债务关系,其建立的基础是买卖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在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买卖合同即发生法律效力,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但是,由于债权法的合同是一种相对权,不具有排他效力,故而物权变动须依赖物权变动中的公示行为,即不动产登记和动产的交付。
(三)车主未办理车辆转移登记应由交通管理部门依照行政管理的相关法规予以处理,并不影响买卖合同的效力。
       三、机动车登记转移与否并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规定: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而通过上述法律规定我们可以明确:机动车买卖时,转移登记并不是强制性规定,因此,机动车买卖时能否进行转移登记、是否进行转移登记都不影响机动车买卖合同的效力。
四、本案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应依法改判认定王**与***双方签订的车辆买卖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判决驳回***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的地方,上诉人在上诉状中已有的明确陈述,代理人在这里不再赘述。代理人在这里重点重申两个事实:其一、在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进行车辆买卖时双方有明确的约定:“车开走后一切事宜由***负责”。其二、在2007年7月25日的庭审笔录中,***明确表示,车开走时,王**已将车辆的行驶证正副本的等一切手续交给了***。因此,代理人认为车辆买卖时,行车证是否年检,***将行车证副本拿来一看便知。即使现在车辆不能过户,不能年检,这一切事宜也应该由***否则,与王**无关,因为双方有明确约定“一切事宜由***负责”,而双方的这一约定并不违法,对双方依法应有约束力。
            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一审判决认为车辆没有过户,由于车主居住地不一致,未能年检,因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买卖行为无效,这样的认定显然是错误的。首先按照《机动车登记》的规定,车辆车辆只要有合法的行驶证,车辆年检有否不影响车辆的转移登记(过户)。其次,退一步讲,退一万步讲,即使现在车辆不能年检,不能过户,依照双方的约定这一切事宜也应该由***负则,与王**无关,况且更重要的是依据上面的论述我们已经清楚依照法律的规定,没有过户、未年检并不影响合同的合法有效。因此,一审判决以车辆不能年检没有过户为由判决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买卖行为无效适用法律明显错误。
       综上所述,代理人认为:本案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应依法改判认定王**与***双方签订的车辆买卖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判决驳回***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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