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赡养费纠纷一案 代理词
发布时间:2025/6/13 9:34:50 作者:赵阿丽律师 浏览量:163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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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审判员:
三门峡市某区法律援助中心对刘某诉刘某敏、刘某洁赡养费纠纷一案,指派河南蓝剑律师事务所赵阿丽律师担任其代理人。下面根据本案事实,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原告刘某的艰难处境应得到法律的充分考量。
原告刘某已86岁高龄,身体机能严重衰退,生活自理能力越来越差,本应安享晚年,却因家庭的特殊情况陷入困境。妻子于2011年离世后,刘某独自承担起照顾智力残疾贰级、生活无法自理的小儿子的重任,多年来未曾有过怨言。但如今刘某年事过高,实在无力继续照料。自今年以来,其生活愈发艰难,只能请护工来进行照顾小儿子。现因自身也失去自理能力,也只能由护工照顾其与患病小儿子。目前,产生的护工费用及日常生活的费用仅凭原告刘某每月退休金根本无法支撑,生活已难以为继。
二、被告刘某敏严重违反赡养义务,应承担其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被告刘某敏作为原告的大儿子,在原告和患病弟弟最需要帮助的时候,却选择不管不问,既不提供经济支持,也不给予生活照料,完全逃避自己应尽的赡养责任和义务。其行为不仅违背了法律规定,也违背了基本的道德伦理。
三、被告刘某洁虽尽力赡养,应酌情减轻其经济负担。
被告刘某洁在过去几年里承担起了照顾原告和患病弟弟的大部分责任,付出了大量的时间、精力和金钱,承受着难以想象的巨大压力,因压力较大,精神也极尽崩溃。刘某洁的付出值得称赞和肯定。考虑到刘某洁自身经济条件欠佳,且长期以来对家庭的无私奉献,从公平合理以及人文关怀的角度出发,应当酌情减少刘某洁支付给原告的赡养费数额。这既能体现法律的公平公正,也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刘某洁的经济困境,使其不至于因过度承担赡养责任而影响自身基本生活。
四、原告诉讼请求合理合法。
针对原告的请求,对于被告刘某敏而言,考虑到原告的实际生活需求、护工费用支出以及物价上涨等因素,2000元的赡养费是维持原告基本生活的最低保障,刘某敏理应承担。对于被告刘某洁,鉴于其经济状况以及之前的付出,恳请法庭在充分考量的基础上,酌情降低其支付的赡养费金额,但仍需承担一定赡养费用,以体现赡养义务的共同分担原则。
综上所述,恳请法庭依法支持原告的合理诉求,充分考虑各方实际情况,作出公平公正的判决,切实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以上代理意见,请法庭充分考虑并予以采纳。
代理人:河南蓝剑律师事务所
赵阿丽
2025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