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河南蓝剑律师事务所接受王某的委托,指派本律师作为其代理人,参加本案原告李某诉被告王某抚养权纠纷一案。接受委托后,经审查相关资料,现作如下答辩:

一、本案是关于抚养权争议的案件,如何确认年仅2岁婚生女归谁抚养,我方认为归女方抚养更有利于孩子的成长。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再结合本案情况。李花(原、被告之女)从出生起就一直和被告共同生活,被告尽了更多的照顾和养育义务,况且孩子尚且年幼,由其母亲抚养更利于孩子的成长,不宜突然改变其已经形成的生活环境。且原告已经结婚也将要有自己的子女,婚生儿子李军已经随其生活,若要判决婚生女归其抚养,则无法保证给予基本的照顾和教育。

   二、原告与被告于2017年8月10日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属于合法有效的,原告是在自愿的情况下作出真实意思的表达,不存在被告“逼着原告”签字的情形。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自己行为有完整的认识,也应当对自己的民事行为负责,按照协议约定履行抚养义务。

三、原告所说的被告独自霸占窗帘加工店、把责任田承包给别人、拆散其家庭等等,根据证据规则,应当由原告提供证据证明,否则就是捏造事实、毁坏他人名誉,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原、被告双方已经协商达成了对子女的抚养方案,就应当按照抚养条款履行,而不是在被告多次要求原告支付抚养费却拒不履行的情况下向法院起诉,增加不必要的诉累。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为维护被告王某的合法权益,以上答辩意见望法庭审理时予以充分考虑为盼。

此致

XXX市XX区人民法院

河南蓝剑律师事务所

诉讼代理人:何东梅

XX年XX月X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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