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 护 词

 

审判长:

河南蓝剑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贠XX家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非法拘禁一案的辩护人,现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一、本案的殴打情节不能从重处罚。

本案的殴打情节是定罪情节,根据刑法禁止重复评价原则,该情节不应再作为从重处罚的情节。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高检发释字〔1999〕2号)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案(第238条)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禁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利用职权非法拘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非法拘禁持续时间超过24小时的;2.3次以上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一次非法拘禁3人以上的;3.非法拘禁他人,并实施捆绑、殴打、侮辱等行为的;4.非法拘禁,致人伤残、死亡、精神失常的

;5.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6.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无辜的人而非法拘禁的。”根据该标准,本案只符合第三项,即,非法拘禁他人,并实施捆绑、殴打、侮辱等行为的,其他均不符合。如果没有殴打情节,各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非法拘禁罪。也就是说,本案之所以构成犯罪,是因为本案存在殴打情节。因此,殴打情节是定罪情节,不应再作为从重处罚情节。

二、被告人贠XX系从犯。

被告人贠XX不是这起非法拘禁案的领导者、组织者,而是一个参与者。人员不是他召集的,他也没有动手殴打被害人,也没有向被害人索要退款,其在整个犯罪过程中只是听从尚斌的安排,将两名被害人带下楼并让他们分开后开着车带着其中一个跟在潘多的车后面,到达河堤路,潘多等人将被害人打伤后,贠XX送被害人到医院包扎。询问被害人的情况,要款情况,何时放被害人走等等,潘X都是亲自给尚X汇报,潘X要下的钱也都交给尚X等等,由此可以看出,贠XX处于次要的、从属的辅助地位,应认定为从犯。

三、被告人贠XX有投案自首情节,应从轻处罚。

四、被告人贠XX积极赔偿被害人医疗费,并取得谅解,也应酌情从轻处罚。

五、被告人贠XX系初次犯罪,认罪悔罪态度好。

综上所述,请贵院对被告人贠XX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以上辩护意见,请合议庭充分考虑并予以采纳!

辩护人:河南蓝剑律师事务所

李朝阳律师

2018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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