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沈德咏发表“宁可错放,也不可错判”的文章。其中的论断,“我们必须保持清醒的认识,同时在思想上要进一步强化防范冤假错案的意识,要像防范洪水猛兽一样来防范冤假错案,宁可错放,也不可错判。错放一个真正的罪犯,天塌不下来,错判一个无辜的公民,特别是错杀了一个人,天就塌下来了”,这段话被不同的人释以不同的解读,一段时间以来,舆情滔滔。

有叫骂的,认为你法院就应当正确办案,不能错放,更能当错判,于是认为沈德咏副院长是在推卸责任。甚至对其人身攻击,说还没有判决,就在推诿了。

有叫好的,这部分律师和专家学者居多。认为中国法律的春天即将来临,无罪推定原则即将得到司法的保障。

笔者认为,不可错判是对的,宁可错放倒是值得商榷,应当疑罪必放。

无罪推定原则, 1997年10月1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2条即予以明确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这意味着,在法院依法判决之前,任何人都不处于有罪公民的地位。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被追诉者在被起诉前处于犯罪嫌疑人的地位,被起诉后则处于被告人的地位,从而避免将其视为“有罪者”、“人犯”或“罪犯”。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公诉人负有提出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被告人不承担证明自己有罪或无罪的义务。疑罪从无,即公诉人不能提出确实充分的证据证实被告人的罪行,法庭经过庭审和补充性调查也不能查明被告人有罪的事实,那么就只能判定被告人无罪。 

但是,现实的情况往往是疑罪从轻、疑罪从缓,有的是定罪但是免除刑事处罚。证据不确实充分的被告人,往往被判处刑罚。诚如沈德咏副院长所说,受诉法院对存在非法证据的案件,法院在放与不放、判与不判、轻判与重判的问题上往往面临巨大的压力。譬如,你这边还没有定罪,他们在几个月之前已经广泛报道了,媒体已经锁定了所谓的罪犯,有关人员早已论功行赏,有的甚至加官进爵。其实,判决有罪,严重违背罪刑法定、程序公正原则,而且经不起事实与法律的检验,此时最好的办法就是判决无罪!法律赋予的公民的权利,为什么就不能理直气壮地予以落实呢?应当理直气壮地予以释放!

至于释放后的后果,不必担心。辛普森杀人案,美国人民都确信是辛普森干的,但是由于取证程序违法,陪审团认为应当做无罪释放,这样的判决美国人民都欣然接受。中国虽然不是美国,但是无罪推定已经实施了16个年头了,是到了动真格的时候了!

我相信,会越来越好。

让我们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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