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08月08日大河网报道了这样一起案例:去年12月,郑州市民赵先生、王先生、刘先生、程先生聚在外地一朋友家吃饭。来的时候,另外3人都是坐赵先生的车,他们打算返程时也这样。席间,大家都喝酒了。有人提醒:“谁开车谁就少喝点。”但看赵先生喝了,也没有人强加阻拦。最后几人一共喝了3瓶白酒。返程时,赵先生开车,王先生坐在副驾驶,刘、程坐在后排。行至郑密路郑州绕城高速桥上时,赵先生开的车与马先生开的车相撞,赵、王当场死亡。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上认定赵先生负全部责任,王、刘、程与对方司机马先生无责任。对此,赵先生的家属未能接受。后诉之法院。
经法院审理认为:明知司机喝酒还纵容开车的,其余同乘车人共赔偿受害人17万余元。法院审理认为,造成公民死亡的应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费用。王先生、刘先生、程先生明知赵先生已饮酒,还纵容他开车,存在过错,对事故的发生应承担次要责任。法官称,同桌人如果知道司机喝酒,都可以预见到酒驾的严重后果,不加制止甚至纵容,属于间接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应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如果事故严重,还可能承担刑责。”《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第3款规定,任何人不得强迫、指使、纵容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同桌的酒友和同车人何种情况下担责?一是强迫性劝酒,或在对方已告知自己要开车,仍劝其喝酒;二是明知司机已喝酒,却没有彻底劝阻,“彻底劝阻是指得知酒驾后立即报警”。一审法院判决,王、刘、程各承担10%的民事责任,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共计17万余元。赵先生承担70%的民事责任。  
济南出台了一项新政即:同桌喝酒不劝阻承担连带责任。  刑法规定醉驾属于犯罪行为,但对于和司机同桌喝酒人的责任,没有明确规定。但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副教授武文举认为,遏制酒驾应扩大对同桌饮酒的惩罚。在今年2月,针对酒驾问题,济南交警部门出台并实施了一些“新政”,包括抄告单位、追责同饮者、强制刑拘等。  按照“新政”,如果与被查处的机动车驾驶人同桌喝酒,而且未尽到劝阻义务,也将承担一定的“连带责任”。
有了这起判例与济南的新政,那么司机酒驾出车祸让同车酒友担责也就有了依据,因此司机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不仅是司机牢记心中,司机的同车酒友也应该将此牢记心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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