驴友受伤,谁担责
案情简介:
2月25日上午9时25分,一辆从我省三门峡义马市到山西晋城的大客车,在行驶至国道207线山西省晋城市泽州县成庄村路段时,翻入路右侧约50米深沟,34名司乘人员中有15人死亡,19人受伤。
经初步调查,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驾驶员白万光(事故中受伤)驾驶三门峡市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旅游分公司的豫M08666号金龙牌大型客车从公司出发。从三门峡义马市拉了33名游客,他们都是在网上联系的驴友,领队网名叫“先锋时刻” (男,33岁左右),组长网名叫“平常心” (女,40岁左右),每人收取65元钱含户外保险费,到晋城市泽州县山河镇道宝河村旅游。晋城市交警部门现场勘查认为,活动的组织者包括司机不熟悉路况,他们从当地老乡处得知多走了5公里后,便立即返程下山。当时,他们所在的是一段长达12公里的双向坡路车道,高差在500米-600米。道路边的交通标志上显示着“限速20公里”、“前方沟深落石,10公里减速慢行”。在车辆驶过目的地折返途中,往河南方向行驶至207国道1319公里+950米处(泽州县山河镇境),在连续拐弯下坡过程中,车辆失控,撞断道路右侧水泥防撞墩(长200cm,宽50cm,高60cm)后坠入约50米深的沟内,造成15人(7男8女)死亡,19人不同程度受伤的单方坠车重大交通事故。此时,他们已经往回返了2.5公里。公路测速系统记录大巴车的最后一个数据是在9时左右,时速为37.04公里。
责任承担:
了解了这起交通事故后,我们具体分析下这起事故的责任承担:
首先,分析下这起活动的组织者“先锋时刻” 、组长“平常心”在这次活动中的责任承担。
这次户外活动的组织者“平常心”,在自发组织旅游时,在“活动须知”中提到,所有参与人员“风险自担、责任自负”。那么作为组织者发了帖子告知驴友风险自担,一旦驴友出现意外,是否就可以真的免责呢?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户外活动的组织者在这里可以理解为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如果他们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还是应该承担责任的。同时按照一般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第一,有违法行为;第二,有损害结果;第三,违法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第四,行为人有过错。结合此次事故,来分析这次户外组织者的责任:首先组织者收取了每人65元的A费(含户外保险费),在活动须知中明确了户外的难度等级等;选任了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驾驶员白万光(事故中受伤)驾驶三门峡市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旅游分公司的豫M08666号金龙牌大型客车。我们从收取的A费上看,A费全部用于驴友自己的花费,组织者没有盈利的成分,因此这个户外组织者不是盈利性组织;接下来从司机与车辆的选任上看户外的组织者也没有过错与重大过失。据了解,这辆大巴车是三门峡市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旅游分公司的正常运营车辆,在此次旅游之前也进行了发车前的检查,司机是由16年驾龄的三门峡市湖滨区驾驶员白万光担任;综合以上我们不难得出,这位组织者在策划这次旅行时,是尽到了安全注意的义务。组织者没有重大过失与明显的过错,并且不符合侵权的构成要件。因此他们是不需要承担此次事故的责任。
接下来我们看下这起事故中司机的责任承担。
首先司机具有16年驾驶大巴轿车的驾龄;其次也曾参加过多次的旅游;再次就是公路测速系统记录大巴车的最后一个数据是在9时左右,时速为37.04公里,然而道路边的交通标志上显示着“限速20公里”、“前方沟深落石,10公里减速慢行”,根据以上的数据显示,司机存在重大过错。但司机讲“当时大巴车方向盘和刹车同时失灵”。那么由此,我们分析下司机的责任:司机当时驾驶的车辆已经严重超出了限速,作为有丰富驾龄的老司机,在连续转弯的路段出现严重的超速是存在过错的,是应当对此次事故承担责任的。但是司机讲当时车辆方向盘、刹车失灵一事如果经核实后确实如此,司机的责任是可以免除的,因为这个意外司机是无法避免的。如果经核实后,并非如司机所言,那么司机严重超速的行为导致事故的发生是应当承担责任的。
接下来分析下这起事故中三门峡市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旅游分公司的责任承担。
此次事故的车辆系三门峡市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旅游分公司所有,在车辆发车之前,经过了发车前的检查,在车辆的运行过程中发生了事故。经过事故核查之后如果事故的发生确实是司机所言当时是车辆方向盘、刹车失灵导致,那么三门峡市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旅游分公司应当对该次事故承担责任。因为运输公司与乘车的驴友已经形成了客输合同关系,运输公司有义务保障乘客的人身安全并且有义务将乘客运达目的地。在运输途中发生了交通事故,按照我国《合同法》之规定,运输公司是应当承担责任的。
如果经核查确实是司机的超速行为导致事故的话,按照《侵权责任法》和《民法通则》之规定是应当由三门峡市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旅游分公司承担责任,司机的过错则给予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
接下来分析下这起事故中保险公司的责任承担。
在此次事故发生前驴友们都交纳了A费含户外保险费,因此发生了这次事故之后,保险公司是应当在保险责任的限额内予以承担赔偿责任的。
道路边防撞墩的责任
在车辆失控,撞断道路右侧水泥防撞墩(长200cm,宽50cm,高60cm)时,防撞墩没有防撞的功能,它的根基没有固定,直接被撞飞,最终导致了这辆大巴车跌落了50米深的沟内。防撞墩的设置者解释这个防撞墩只是警示墩,没有防撞的功能。针对防撞墩的没有防撞功能,防撞墩的设置者是否真的不需要承担责任,仍需要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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