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0日,一名叫“B太”的网红博主曝光了大连多个海鲜市场存在商户使用“鬼秤”的问题。视频显示,当他试图揭开商家使用的“鬼秤”密码时,却遭到推搡。“B太”最终未能破解密码,遂将电子秤送至无锡市计量测试院检测。

11月12日,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报,中山区寻味来餐饮店在经营中使用的电子计价秤经无锡市计量测试院检测,检定结论为不合格。该商户涉嫌在经营中故意使用破坏准确度计量器具的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五条第九项的规定,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市场监管局已立案调查,依法严厉查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目录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对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计量标准器具和工作计量器具,使用单位应当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检定。

第二十三条 制造、销售未经考核合格的计量器具新产品的,责令停止制造、销售该种新产品,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第二十四条 制造、修理、销售的计量器具不合格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第二十五条 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罚款。

第二十六条 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第二十七条 制造、销售、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没收计量器具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对个人或者单位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制造、修理、销售的计量器具不合格,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个人或者单位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计量监督人员违法失职,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的,给予行政处分。

打鬼称的网络博主险些失手,可见“鬼称”在持续打击之下变得更加隐蔽“高端”。所谓魔高一尺,道高一寸。最后还是监管部门出手,将其违规行为查实。“鬼称”背后是诚信缺失,惩治“鬼称”需要社会监督、政府管治、行业自律等多方面努力才行。依法依规是准绳,政府严管是主力,社会监督是必要,行业自律是目标。各地商家只有保证持平诚信这杆秤,日后生意才能更长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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