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确适用刑罚手段 依法惩治醉驾犯罪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就醉酒驾车追究刑事责任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http://www.law-lib.com  2011-5-19 8:47:41  来源:人民法院报
准确适用刑罚手段 依法惩治醉驾犯罪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就醉酒驾车追究刑事责任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根据案件事实、情节依法判处刑罚,对遏制醉驾行为发挥了积极作用
  记者:对于各地近期相继判处的危险驾驶犯罪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有何评价?
  答:5月1日以后,各地法院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相继判处了一批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受到社会的高度关注。根据案件的事实、情节等具体情况对被告人依法判处刑罚,彰显了刑法修正案(八)的立法本意,也充分表明了人民法院严格依照刑法规定惩处危险驾驶犯罪的态度和决心。这些案件的判决结果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对醉驾被告人本人起到了惩戒和教育作用,对广大社会公众起到了积极的法制宣传和警示作用。
  有关部门的统计数据显示,由于前一时期采取了严查酒后驾车、将醉驾入罪等有力措施,现在不仅醉酒驾车现象有所减少,酒后驾车的行为也随之减少。这表明,通过更为严厉的法治手段规范、约束交通行为,维护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目的已经初步实现。人民法院依法适用危险驾驶罪追究醉酒驾驶者的刑事责任,对于遏制危害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醉驾行为发挥了积极作用。
  最高法院将把醉驾入刑典型案件以指导性案例形式下发全国参照适用
  记者:据媒体报道,最高人民法院近期下发通知,对依法追究“醉驾”刑事责任问题提出要求,您能否介绍一下相关情况。
  答:我们注意到,刑法修正案(八)关于醉酒驾车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在立法时就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醉酒驾车是一个时期以来常见多发的严重违法行为,给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极大的危害。
  在刑法修正案(八)公布后、正式施行前的准备阶段,有关方面即建议商同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相关的司法解释,以准确把握立法本意,依法追究包括醉驾行为在内的危险驾驶罪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由于此前对此类行为仅是作为违法行为处理,并未纳入追究刑事责任的范围,人民法院缺乏对这类案件的审判实践经验,对于法律适用中可能出现的疑难问题和量刑处罚标准难以准确把握,因此,关于危险驾驶罪的司法解释没有与5月1日前后已颁布的执行刑法修正案(八)的相关司法解释同时出台。
5月1日以后,许多地方法院向我院反映,亟须规范、统一对危险驾驶罪的定罪和处罚标准,以确保刑罚的准确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部门根据2010年1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于今年5月5日及时向各高级人民法院发出通知,要求上级人民法院加强对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危险驾驶犯罪案件的指导。各高级人民法院要将辖区内按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的第一、二起案件,作为指导性案例的候选案件报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将其中的典型案件以指导性案例的形式下发全国法院参照适用,以统一和规范此类案件的法律适用标准。目前,各地法院已根据通知要求,陆续报来了相关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部门将尽快按照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总结此类案件的审判实践经验,以指导性案例或其他适当的形式,印发各级人民法院,依法加强对此类案件的审判监督和指导,确保刑法修正案(八)关于危险驾驶罪的最新规定得到准确、严肃执行。
 
最高检公布2011年刑事赔偿标准 日赔偿额为142.33元
http://www.law-lib.com  2011-5-5 10:00:16  来源:正义网
 
最高检公布2011年刑事赔偿标准 日赔偿额为142.33元
  记者4日从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赔偿办公室获悉,2011年检察机关在办理刑事赔偿案件时,每日赔偿金额执行142.33元的新标准,比2010年增加了16.9元。 
  高检院刑事赔偿办公室今天下发《关于2010年度全国职工日平均工资标准的通知》(下称《通知》),要求全国检察机关执行新的日赔偿标准。 
  据介绍,修改后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2011年5月3日,国家统计局同时公布了2010年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和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其中全国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20759元,全国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37147元。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和统计数据,从有利于保护赔偿请求人合法权益出发,2011年检察机关办理刑事赔偿案件,每日赔偿金额按照2010年全国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142.33元计算。 
此外,《通知》要求,根据修改后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对精神造成严重损害后果的,还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高检发文明确修改后国家赔偿法适用问题
http://www.law-lib.com  2011-5-5 9:43:21  来源:正义网
最高检发文明确修改后国家赔偿法适用问题
  《意见》强调,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发生在2010年12月1日以后的,适用修改后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发生在2010年12月1日以前的,适用修改前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但在2010年12月1日以后提出赔偿请求的,或者在2010年12月1日以前提出赔偿请求但尚未作出生效赔偿决定的,适用修改后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发生在2010年12月1日以前、持续至2010年12月1日以后的,适用修改后国家赔偿法的规定。 
《意见》要求,人民检察院在2010年12月1日以前受理但尚未办结的刑事赔偿确认案件,继续办理。办结后,对予以确认的,依法进入赔偿程序,适用修改后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办理;对不服不予确认申诉的,适用修改前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处理。人民检察院在2010年12月1日以前已经作出决定并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赔偿确认案件,赔偿请求人申诉或者原决定确有错误需要纠正的,适用修改前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立案一庭有关负责人就贯彻“四个必须”推行“五项制度”相关问题答记者问
http://www.law-lib.com  2011-5-16 14:53:34  来源:人民法院报
 
最高人民法院立案一庭有关负责人就贯彻“四个必须”推行“五项制度”相关问题答记者问 
    近日,加强涉诉信访工作的“五项制度”已经出台,该“五项制度”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案件信访评估预防工作的若干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涉诉信访案件有关事项通报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和完善多元化解涉诉信访机制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诉信访案件约期接谈的规定》及《人民法院涉诉信访案件终结办法》,除最后一项已于去年下发各地法院外,其余四项制度也于4月正式下发。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在完善涉诉信访工作长效机制,进一步加强涉诉信访源头治理方面迈出的重要一步,也是最高人民法院贯彻落实院党组和王胜俊院长对涉诉信访工作“四个必须”重要指示精神的具体行动。
  为宣传“五项制度”的内容、制定的背景、意义及今后如何监督落实等情况,指导各地法院正确实施“五项制度”,赢得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理解和支持,人民法院报记者就“五项制度”制定出台的相关情况专程采访了最高人民法院立案一庭有关负责人。
   问:请问“四个必须”的具体内容是什么,对指导当前涉诉信访工作有何意义? 
  答:最近,最高人民法院王胜俊院长在总结多年来涉诉信访工作经验基础上批示指出:“做好涉诉信访工作,必须强化群众观念,必须坚持源头治理,必须建立长效机制,必须工作重心下移”。“四个必须”全面而深刻地揭示了人民法院涉诉信访工作的内在规律,系统总结和提出了当前涉诉信访工作的基本要求,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各级人民法院涉诉信访工作的指导方针,也是必须遵循的工作思路、方法和要求,具有极为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指导意义。 
  问:请介绍一下此次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五项制度”的背景、过程。
   答:涉诉信访工作是法院审判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人民法院发挥社会管理职能的一个重要方面,是人民法院切实解决群众信访问题、维护群众利益、维护社会稳定、“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重要渠道。胡锦涛总书记在今年全国“两会”期间会见江苏代表团代表时就信访工作发表重要讲话,温家宝总理在年初考察国家信访局工作时就信访工作作出重要指示,中央政法委书记周永康对做好信访工作多次提出要求,中央其他相关领导也就信访工作作出了重要指示,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完善并创新信访体制机制,紧抓源头治理,畅通信访渠道,反映好群众意见,维护好群众利益。
  最高人民法院党组高度重视,积极组织落实中央有关精神。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王胜俊先后作出多次批示;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常务副院长沈德咏也批示要求认真学习领会中央领导同志讲话精神,做好涉诉信访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景汉朝也要求按照党中央指示及院党组的部署,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尽快出台具体制度,完善人民法院涉诉信访工作的长效机制,靠制度解决涉诉信访突出问题,努力实现涉诉信访的源头预防和化解。
  今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深入实际,广泛调研,多次组织召开研讨会,就总结完善已有机制、创建新机制进行讨论、座谈,全国各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各部门均参与其中。经过反复论证并经数次修改,最后经最高人民法院院党组审议并提交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最终形成了现在的“五项制度”。
   问:“五项制度”的主要内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五项制度”的目的、意义是什么?
   答:首先,信访评估预防制度。周永康同志指出,要建立健全重大工程项目建设和重大政策制定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从源头上减少可能出现的信访问题。就人民法院来说,涉诉信访产生的源头在立案、审判、执行等各环节,要加强源头治理,必须从这些环节入手,提早研判,提早预防,使问题化解在初始阶段。为此,最高人民法院组织制定了这个意见。该意见要求:在立案、审判、执行等各个环节、每项程序,对案件进行信访风险评估。上一环节、前一程序对案件存在的信访风险,应认真评估,及时采取化解措施,并向下一环节、后一程序作出提示。目的就是对案件中产生的信访苗头,做到提早发现、及时化解。
  其次,通报制度。2009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每季度分析通报一次涉诉信访形势,及时预测、分析动向、沟通信息、督促警示。为进一步完善该制度,今后,最高人民法院还将对某些重大信访事件及相关信息进行通报,并要求各级法院建立健全涉诉信访分析通报制度,进一步强化办案人员的责任心,达到源头治理的目的。
  第三,约期接谈制度。该规定要求,接谈法官无法一次答复来访人的,应与来访人协商约定下一次接待的日期并出具约期接谈单,接访人员承诺届时如期接待,来访人承诺在约定期内不再来访,以减少重复访、越级访数量,减轻当事人诉累,提高接谈效率,真正做到司法为民,节约司法成本,合理配置司法资源。
  第四,多元化解制度。涉诉信访问题原因复杂、矛盾交织,仅仅依靠法律手段,往往难以奏效。制定这个规定,目的在于促使各级法院广泛调动和借助社会力量,共同参与涉诉信访矛盾的化解。包括建立“大调解”工作格局,把涉诉信访矛盾化解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将法律援助、社会救助、心理咨询服务等引入信访化解机制,设立涉诉信访专项救助资金等等。
  第五,案件终结制度。规定对于符合终结条件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予以终结或由高级人民法院予以终结并上报最高人民法院审查备案。涉诉信访案件终结工作必须严格程序,保证质量,落实化解稳控责任。目的就在于落实中央相关文件精神,畅通涉诉信访案件出口,实现上访人稳控责任主体的转移,最大限度地实现司法资源的合理有效配置和使用。
  可以说,“五项制度”的出台,是人民法院建立健全涉诉信访工作长效机制的体现,是总结、推广涉诉信访工作成熟经验的体现,是强化群众观念、积极为民司法、合理配置审判资源、提高工作效率的体现,是依法加强和改进审判管理的体现,也是人民法院贯彻落实中央有关精神的体现。
   问:在确保“五项制度”的落实方面,最高人民法院有何部署?想实现什么目标?
   答:最近,最高人民法院王胜俊院长再次作出重要批示,要求涉诉信访工作“力争今年取得突破性进展”。“五项制度”制定出台后,关键要看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将指定相关部门、分阶段、不定期地监督、检查、指导各级法院落实该五项制度,确保“五项制度”真正落到实处,起到应有的作用。一是要求各级法院及时、系统、深入学习这五项制度,将“五项制度”的具体规定内化于心,外化于具体工作之中;二是根据各地法院在实行“五项制度”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会及时进行相关解答,做好“五项制度”的释明工作,确保各级法院准确掌握“五项制度”中各项具体规定的精神;三是“五项制度”实施后,最高人民法院将对具体实施情况进行调研考察,及时了解制度运行后的效果及出现的问题,各地须及时上报实施情况,如约期接谈方面,有哪些案件、多少案件采取了约期接谈的措施,处理结果怎么样,效果如何,各地要详细报送。最高人民法院将就各地落实情况每两个月进行一次通报;四是最高人民法院将针对每一项制度的实施情况选取若干家法院作为典型,在全国进行推广,形成由点到面、以点带面的工作局面,这也是对各地法院认真落实“五项制度”的一种督促和鼓励;五是最高人民法院将在适当时候组成巡回演讲团,选取落实“五项制度”工作突出的法院代表、优秀法官代表等进行巡回演讲;六是最高人民法院将在第四季度组成检查组,督导检查各地法院落实情况,检查组将由最高人民法院政工部门、纪检部门、审管办、立案一庭以及其他业务庭室相关人员组成。总之,我们是上下结合、多措并举,一定要保证“五项制度”落到实处,见到成效。力争在今明两年内人民法院的涉诉信访总量能够实现稳中有降,秩序进一步好转,今年内的进京访、越级访、重复访等取得突破性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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